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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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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5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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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被诬陷偷手机为示清白从5楼跳下(组图)
仍躺在病床上的张文。
因有人诬陷说自己偷了同学手机,13岁的初二学生张文(化名)认为自己冤屈的心情难以平复,遂找到学校的心理咨询室(又称“阳光屋”)进行倾诉,不料辅导老师找来多名老师了解情况,张文无法承受心理压力写下“冤枉”的字条纵身从心理咨询室内跳下,造成3级伤残,此后将只能与轮椅为伴。
至记者发稿时止,张文仍在广州的医院进行救治,整个治疗费用超过百万元。日前,深圳罗湖法院判定张文所在学校预防不力需赔付26.5万元,但张父表示不满意一审判决结果,昨日已诉至深圳中院
缘起:被同学怀疑偷窃手机
据深圳罗湖区法院初审判决显示,早在去年1月22日下午4时许,在深圳某外语学校读初二的学生张文正在学校补课。在课间休息期间,同学黄某说丢了手机,有同学怀疑张文偷手机,跑去脱张文的裤子搜查,张文急忙跑开,众同学随后追赶,并将张文推倒在地。之后在张文被推倒的草丛里同学找到了丢失的手机,有同学认定是张文偷窃手机。
随着围观同学增多,张文的任课老师遂上前询问情况,并将张文带到办公室。张文当时明确告诉老师自己没有偷手机,之所以在自己倒地的草地附近发现手机,估计是有人嫁祸,但他自己又无法证明,只能伤心哭泣。
惨剧:从心理咨询室跳下楼
张文回到宿舍后,心情难以平静,于是来到学校5楼的心理咨询办公室501房找到心理咨询老师张老师寻求帮助。
其间,张老师又将年级主任齐老师、年级长罗老师等5位老师找到心理咨询室,同时又把几位知情的同学找来了解情况,最后几位老师要求张文将事发经过写成书面材料。
当日下午6时许,6名老师暂时离开心理咨询室,到走廊上商量如何向张文家长反映情况,只过了两三分钟后,其中1名老师推开心理咨询办公室的门发现张文已不在室内,并发现窗户打开。经寻找,竟然发现张文写下“冤枉”两字纸条后已经跳下5楼!
据法司鉴定,张文达到三级伤残,双下肢截瘫、右上肢瘫,左髋关节功能轻度丧失等。张父为救治张文先后在深圳、佛山、广州等地医院求医。目前张文仍在广州的医院就诊,生活依赖护理,且此后将只能与轮椅为伴。
张父与儿子。
各方观点
张父:学校存在多项过错
张父认为,6名被告老师在对本案事件调查过程中,采取先入为主的询问方式错误推理是张文偷手机,调查过程中又采取诱供、恐吓等方式,对张文施压;被告老师轮番询问,采取有罪推定的方式,导致原告心理情绪不稳方导致跳楼。 由此,张父一行认定张文所在学校应负全责,并提出了229万元的索赔。
校方:已履行教育义务应免责
张文所在学校答辩时称,张文的伤害结果是其自杀、自伤行为造成,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已履行了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校方已通过成立专门心理咨询室等多种形式,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法律教育。在老师调查过程中,老师没有使用过激语言,也没有主观偏向,行为并无不当。
法院:校方有预防不力之失
事后,罗湖法院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由于此时该学生已脱离了父母的监护范围,对未成年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本案中,由于校方在处理预防类似未成年学生跳楼等偶然事件方面的经验不足,导致其在履行保护未成年学生义务方面存在一定过错。 错误在于,事发前对张文跳楼的可能性缺乏预见,采取的预防措施不力。6名老师本应预见到一个13岁左右的未成年人,在遇到被同学怀疑偷手机这类事件时,其心理承受能力可能较弱。尤其有心理咨询老师在场的情况下,更应预见到原告可能因本事件产生极大心理困扰,继而采取跳楼等过激行为的可能性。 同时,事发前心理咨询办公室的窗户虽呈关闭状态,但一个13岁左右的未成年人在特殊情形下推开窗户跳楼,显然并不困难。而此时该心理咨询办公室的房门虚掩,也无老师贴身在侧,导致不能及时发现危险情形并制止。 在当时的特殊情境下,以上过错与张文跳楼之间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同时,法院认为张文自身具有较大过错。据此,罗湖法院判定张家自行承担所受损失的80%,校方承担20%,也就是赔付26.5万元。
浮生若梦,为欢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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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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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3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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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无知,造成悲剧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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